第 2 章
加拿大如何治理自己
聯邦制國家、議會民主制、君主立憲制 —— 各自的含義,以及誰負責什麼。
加拿大政治體制的三個關鍵事實
- 加拿大是一個聯邦制國家、一個議會民主制國家,也是一個君主立憲制國家。這三點合起來就是加拿大的政體。
聯邦制國家
- 加拿大有聯邦、省、地區和市政各級政府。聯邦與省的職責於 1867 年在《英屬北美法案》中界定,該法案現稱《1867 年憲法法案》。
- 聯邦政府負責全國性和國際性事務:國防、外交政策、省際貿易與通訊、貨幣、航運、刑法和公民身分。
- 各省負責市政、教育、醫療、自然資源、財產與民事權利,以及公路。
- 聯邦政府與各省共同管轄農業和移民事務。
- 每個省都有自己民選的立法議會。三個北方地區人口較少,不具備省的地位,但其政府和議會承擔著許多相同的職能。
國會與法律的制定
- 國會由三部分組成:君主(國王或女王)、參議院和眾議院。
- 眾議院是代議院,由人民選出的國會議員組成,傳統上每四年選舉一次。
- 參議員由總督根據總理的建議任命,任職至 75 歲。
- 任何法案都必須經兩院通過並獲得御准(royal assent,由總督代表君主授予)才能成為法律。
- 內閣部長必須保有眾議院的信任;若在不信任投票中失利,就必須辭職。
- 總理挑選內閣部長,並對政府的運作和政策負責。
| 步驟 | 內容 |
|---|---|
| 一讀 | 法案視為首次宣讀並付印。 |
| 二讀 | 議員辯論法案的原則。 |
| 委員會審議 | 委員會成員逐條研究法案。 |
| 報告階段 | 議員可提出其他修正。 |
| 三讀 | 議員就法案辯論並表決。 |
| 參議院 | 法案在參議院經過類似流程。 |
| 御准 | 法案經兩院通過後獲得御准。 |
君主立憲制
- 加拿大的國家元首是世襲君主,君主須依照憲法行使統治 —— 也就是依照法治原則。
- 國家元首(君主)與政府首腦(總理)有明確區分:實際領導國家治理工作的是總理。
- 君主在加拿大由總督代表;總督由君主根據總理的建議任命,通常任期五年。
- 在十個省中,君主由省督(Lieutenant Governor)代表,由總督根據總理的建議任命,同樣通常任期五年。在三個地區,專員(Commissioner)代表聯邦政府,擔任禮儀性角色。
- 在各省,省長(Premier)的角色類似於聯邦的總理,正如省督的角色類似於總督。
政府的三大分支
- 政府的三大分支是行政、立法和司法。它們既相互配合,有時也處於一種富有建設性的張力之中,從而有助於保障加拿大人的權利與自由。
- 省和地區議會的議員,依所在省或地區不同,分別稱為 MLA、MNA、MPP 或 MHA。
- 鼓勵年滿 18 歲的公民透過在聯邦、省或地區以及市政選舉中投票來參與民主。